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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生公证

时间:2020-05-19 15:00:11

出生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,对自然人出生时间、地点、生父母的情况予以证明的活动。根据属地原则,我国公证机构一般只办理在我国出生的自然人的出生公证。

办理出生公证一般需要提交的材料:

1.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。

2.申请人的《居民户口簿》,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《常住人口登记卡》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。

3.如需委托他人代办,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,委托书。

4.出生证明可以根据自身情况,从以下证明材料中任选其一:①如果您以前在我处办理过出生公证,可以提供原出生公证书。②《出生医学证明》(如果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内容缺项、涂改、填写字迹不一致,《出生医学证明》不能作为唯一证据使用,还需提供其他辅证材料,如派出所开具的证明材料或其他独生子女证等相关材料)。③由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出生证明信。

除以上证明材料之外还需提供申请人父母身份证件、户口簿、婚姻状况证明(结婚证或离婚证、离婚协议书)。

5.使用地为美国、法国、泰国、意大利、新加坡、哥伦比亚的出生公证书,需要提供申请人近期二寸彩色免冠证件照(背景不限)n+1张(n代表您所需的公证书份数)。

6.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严谨、不完整,不能准确证明所办公证事项时,请根据公证员要求补充证明材料。

特别提示:

1.凡在域外出生的事实,一般不予公证。

2.出生证明信中应写明生父母的姓名,生父母已死亡的,要在他们姓名后面加括号注明并提供相应的死亡证明。

3.出生证明信中的出生地点应具体、明确,精确到县、市一级,地名应写全称。

4.出生证明信中的出生日期应写明年、月、日,采用公历。

5.根据当事人的申请,也可以为其办理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影印本与原本内容相符公证,提供材料与出生公证相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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