时间:2020-05-19 14:39:04
近日,一对中年夫妇,手持一份《都市快报》,神情焦虑地向我处公证员咨询,他们夫妇只有一个独生子女,原本也没有考虑过身后事宜,但看过报纸上的文章《父母去世后,房屋肯定属于独生子女吗?结论惊呆了宝宝》后,他们担心报纸上所述的情形也会发生在他们自己身上,因为他们各自的父母都还健在,自己又有多处房产。听完中年夫妇急切的表述后,公证员将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法规解释给他们听,同时告诉他们报纸上的情况毕竟只是个案,不能一概而论,应该根据自身的家庭状况决定是否有办理遗嘱公证的必要。听完公证员的详细解释后,中年夫妇觉得有必要未雨绸缪,要求办理遗嘱公证。于是,公证员在公证处录音录像室,为夫妻双方分别办理了遗嘱公证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规定,继承人的第一顺序为配偶、子女、父母,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,当继承人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时死亡,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其的合法继承人共同继承。遗嘱包括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,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,自书、代书、录音、口头遗嘱,不得撤销、变更公证遗嘱。在本案中,当事人的遗嘱经公证后,既能保证其真实合法,保证遗产处分符合遗嘱人真实意愿,又可以避免遗嘱受益人与遗嘱人其他家属之间发生纠纷,维护家庭和睦。公证处和公证员按规定将为遗嘱人的遗嘱行为和遗嘱内容保密,并可以为遗嘱人提供遗嘱保管、遗嘱信托等配套公证服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