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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继承代、位继承在实际中的运用

时间:2020-05-19 14:36:47

转继承代、位继承在实际中的运用
 
       市民章A于2007年11月去世,2019年2月,章A的配偶王某等人向本公证处提出申请,继承章A生前与配偶王某等人一起申购,位于某区的小区的拆迁安置房中章A的份额。
       被继承人章A的配偶为王某,被继承人章A的子女为章B与章C,被继承人章A的母亲为项某,被继承人章A的父亲章D于2010年2月后于章A去世。
       被继承人章A的父亲章D与项某共有六个子女,分别为被继承人章A、章某F、章G、章H、章E、章I,其中章I于2008年7月先于章D去世,章I与何某共生育一个子女,章J。章I无其他子女,亦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,章D无其他子女,亦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。章D的父亲与母亲于多年前先于章D去世。
      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五条、第十条、第二十五的规定,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、子女、父母共同继承。因被继承人章A的母亲项某、子女章B、章C均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被继承人章A上述遗产的继承权。
       而被继承人章A的父亲章D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时死亡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贯彻执行<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>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五十二条规定,章D应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其的合法继承人共同继承。章D的父母亲多年前先于其死亡。章D的子女章F、章G、章H、章E、配偶项某均表示放弃章D转移给他们的继承遗产的权利。
       又因章D的子女章I、章A均先于其死亡,章I生前遗有一个子女为:章J,章A生前遗有两个子女为:章B、章C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一条的规定,章I应继承的份额由其子女章J代位继承,章A应继承的份额由其子女章B、章C代位继承。现被继承人章A的侄女章J、子女章B、章C均表示放弃上述属章A遗产份额的继承权。
       综上,兹证明被继承人章A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王某继承。
       在现实生活中,如本案这样复杂的转继承、代位继承穿插其中的继承公证屡见不鲜,公证处通过对一系列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来确认当事人的继承人资格。虽然目前继承公证在实际办证过程中手续较繁琐,但全国各处公证处仍然坚持法律和事实,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千家万户提供便捷法律服务,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,发挥公证工作的重要社会职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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